(2015)昌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长忍与李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忍,李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忍。被执行人李颖。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张长忍与李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颖应给付张长忍货款24740元,并承担诉讼费226元,执行费271.1元。现申请人张长忍与李颖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张长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昌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耀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