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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长忍与李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忍,李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忍。被执行人李颖。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张长忍与李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颖应给付张长忍货款24740元,并承担诉讼费226元,执行费271.1元。现申请人张长忍与李颖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张长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昌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耀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