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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光兰与襄阳旭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兰,襄阳旭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周光兰。被执行人襄阳旭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周光兰与襄阳旭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4)133-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襄阳旭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其计172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州劳人仲裁字(2014)133-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