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马文亮与靳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亮,靳春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565号原告马文亮。被告靳春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亮与被告靳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文亮负担。审判员 王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桂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