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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马文亮与靳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亮,靳春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565号原告马文亮。被告靳春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亮与被告靳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文亮负担。审判员 王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桂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