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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介叶、田承兴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徐介叶,田承兴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77号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隋丛军、达来,该公司职工。被告徐介叶。被告田承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介叶、田承兴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鲲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