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860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蒋民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蒋民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142号原告陈国华,男,汉族,1960年5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蒋民强,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华与被告蒋民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国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柯敏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