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花园村民组诉河南省协通光能发电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花园村民组,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民委员会,河南省协通光能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419号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花园村民组。诉讼代表人裴俱才,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诉讼代表人张随圈,男,汉族,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裴大圈,男,汉族,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张彦超,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铁领,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房付林,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河南省协通光能发电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花园村民组与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民委员会、河南协通光能发电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花园村民组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民委员会、河南协通光能发电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花园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花园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花园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沈 会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人民陪审员 刘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