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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江音静与蚌埠市国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音静,蚌埠市国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285号原告:江音静,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蚌埠市国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92000015246。法定代表人:姚伟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音静与被告蚌埠市国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音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国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江音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音静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国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