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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清云申请执行王瑞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云,王瑞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272号申请人张清云,男,汉族,现住址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瑞贤,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清云与被执行人王瑞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东法民初字第3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瑞贤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瑞贤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