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春芹、咸峰等与刘伏选、时永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芹,咸峰,咸兆灵,刘伏选,时永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李春芹。原告咸峰。原告咸兆灵。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刚,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伏选。被告时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芹、咸峰、咸兆灵与被告刘伏选、时永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芹、咸峰、咸兆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芹、咸峰、咸兆灵负担。审 判 长  徐武成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人民陪审员  徐剑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竞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