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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承权与被执行人战世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承权,战世芳,缪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715号申请执行人:崔承权,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战世芳,男,汉族,延边艺术剧团退休职工,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缪秀丽,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承权与被执行人战世芳、缪秀丽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战世芳、缪秀丽协助申请执行人崔承权办理(位于延吉市光华路路州社保北楼,面积:101.59平方米)所有权变更手续。被执行人战世芳、缪秀丽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该证据已导致原案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延民初字第3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