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与孙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孙居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428号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郎道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孙居华,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孙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居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