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言平、潘晓峰与青岛三幸万福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狼埠胡萝卜专业合作社、被告吴兴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言平,潘晓峰,青岛三幸万福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狼埠胡萝卜专业合作社,吴兴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42号原告张言平,男。原告潘晓峰,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承彬,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三幸万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福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宏志,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丁玉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青岛狼埠胡萝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莱西市店埠镇狼埠村。组织机构代码:55396419-2。法定代表人吴兴凯,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寨,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凯,男。委托代理人李大寨,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言平、潘晓峰与被告青岛三幸万福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狼埠胡萝卜专业合作社、被告吴兴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言平、潘晓峰撤回对被告青岛三幸万福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狼埠胡萝卜专业合作社、被告吴兴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72元,减半收取3936元,速递费60元,合计39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