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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彦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彦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302号罪犯马彦照,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乌达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彦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乌中法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做出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4月22日至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马彦照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虽为老年犯,但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认真学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彦照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勇于认罪悔罪,按时学习政治课、技术课,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个人及内务卫生符合标准,能够服从分配,该犯虽为老年犯,但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在计分考核中记功四次。罚金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金缴纳收据、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马彦照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彦照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