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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融泰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融泰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马灵,许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异14号案外人(异议人)江阴市澄江镇澄北千禧苑清泉休闲中心,住所地江阴市。负责人陈红,该中心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周江,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明,该××律师服务部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鸣霞,该××律师服务部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融泰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马灵,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许才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岩,该××员工。被执行人马灵。被执行人许才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融泰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马灵、许才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需要,通知案外人江阴市澄江镇澄北千禧苑清泉休闲中心限期搬离江阴市益健路76-86号房产。案外人江阴市澄江镇澄北千禧苑清泉休闲中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江阴市澄江镇澄北千禧苑清泉休闲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案外人江阴市澄江镇澄北千禧苑清泉休闲中心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江阴市澄江镇澄北千禧苑清泉休闲中心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晓敏审 判 员  俞 彤代理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