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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洪涛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洪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41号罪犯杨洪涛。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姑苏刑二初字第0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洪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尚未退回的赃款。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洪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杨洪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洪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洪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杨洪涛,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5分。2015年4月、2016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及退赃均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洪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罪犯杨洪涛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洪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