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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刑更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焦冬春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刑更210号罪犯焦冬春,男,初中文化,安徽省黄山市人,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2日作出(2001)黄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冬春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0月2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皖刑执字第7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焦冬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05)蚌刑执字第501号裁定,对罪犯焦冬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08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08)蚌刑执字第112号裁定,对罪犯焦冬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10)蚌刑执字第492号裁定,对罪犯焦冬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3)蚌刑执字第00387号裁定,对罪犯焦冬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以罪犯焦冬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冬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焦冬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刑期止日为2017年7月21日,故可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冬春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陈 颉审判员 吴公礼ggz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青附: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