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何晓丽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30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XX乡XX村**组,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弄**号**室;2015年11月3日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一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534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53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星审 判 员 王晓越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查鸿翔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