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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唐上林、官家梅等与周家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上林,官家梅,周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上林。申请执行人官家梅。被执行人周家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周家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上林、官家梅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08)东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08)东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