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连印,李可欣,王廷花,李书文,李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韩连印,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封丘县被执行人李可欣,地址封丘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强,亲友被执行人王廷花,地址封丘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强,亲友被执行人李书文,地址新乡市。委托代理人李国强,亲友被执行人李想,地址封丘县。委托代理人潘莉萍,监护人韩连印与李可欣、王廷花、李书文、李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4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可欣、王廷花、李书文、李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连印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原告2.0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可欣、王廷花、李书文、李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银行无存款,除几间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可欣、王廷花、李书文、李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连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可欣、王廷花、李书文、李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连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