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彩珍,王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6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北二环路。法定代表人:秦铁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春辉,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彩珍,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少武,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北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彩珍、王少武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环北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法院追加申请人为共同被告系程序错误。二、法院认定申请人对小区燃放烟���爆竹负有管理义务错误。三、法院认定申请人未及时发现火情属未积极履行消防安全防范义务错误。四、法院认定因申请人未履行消防安全防范义务,从而属于适格的侵权主体错误。本案火灾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主体,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中止二审判决的执行,裁定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火灾发生日正值欢度春节期间,环北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未能及时发现火情,未尽到其应有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任。但,王彩珍的房屋损失是由于王少武的房屋发生火灾蔓延所致,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王少武、环北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王少武、环北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环北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环北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