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呈星与王松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呈星,王松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842号原告王呈星,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松源,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建平,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呈星被告王松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呈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克艳人民陪审员 魏喜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