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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呈星与王松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呈星,王松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842号原告王呈星,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松源,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建平,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呈星被告王松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呈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克艳人民陪审员  魏喜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