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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汕头市金平区,2015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第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将从后庄获取的“胜泰”、“嘉逸”等赌博网站的“登三”代理账号交给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刑),后陈某某在住处汕头市鮀中路6号2栋503房伙同同案人林某某、肖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刑)通过网络利用获取的“胜泰”“嘉逸”等赌博网站的“登三”代理账号开设会员账号给参赌人员进行投注,共同做庄或者收取“退水”牟利。其中同案人陈某某,林某某共同做庄,利用获取的“胜泰”赌博网站“登三”代理,为参赌人员柯某,陈某甲开设会员账号进行“时时彩”赌博投注,投注金额约100万元,各自非法牟利约10万元;同案人陈某某,肖某某,郑某某共同做庄或者获取“退水”牟利,利用获取的“胜泰”“嘉逸”等赌博网站“登三”代理,为参赌人员吴某、陈某乙、彭某开设会员账号进行“时时彩”赌博投注,投注金额约210万元,并且通过电话直接接受参赌人员郑某、郭某等人“六合彩”、“足球比赛”赌博投注,共同非法牟利10多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在汕头市鮀浦、莲塘等处为后庄及同案人陈某某等交接赌资,非法牟利3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综合报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同案人陈某某、林某某、肖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证人柯某、陈某甲、吴某、陈某乙、彭某、郑某、郭某的证言及辨认,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赌博网站界面截图,汕头市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中心汕公鉴(网)(2014)031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原认识,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向同案人陈某某介绍其在赌博网上投注“六合彩”、“时时彩”进行赌博,并向陈某某介绍其背后庄家开设网上赌博平台的情况,同时告诉陈某某其能帮助陈某某在赌博网站上开设赌博会员账号或作为“胜泰”、“嘉逸”等赌博网站的“登三”代理,陈某某表示同意。自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从后庄处取得“胜泰”、“嘉逸”等赌博网站的“登三”代理账号后交给同案人陈某某使用,后陈某某在其位于汕头市鮀中路6号2栋503房的家中,伙同同案人林少锋、肖寅峰、郑楚彬(均已判刑)通过上述获取的“胜泰”“嘉逸”等赌博网站的“登三”代理账号开设会员账号给参赌人员进行投注,共同做庄或者收取“退水”牟利。其中,同案人陈某某、林少峰共同做庄,利用获取的“胜泰”赌博网站“登三”代理,为参赌人员柯某,陈某甲开设会员账号进行“时时彩”赌博投注,投注金额约100万元,各自非法牟利约10万元;同案人陈某某,肖寅峰,郑楚彬共同做庄并获取“退水”牟利,利用获取的“胜泰”“嘉逸”等赌博网站“登三”代理,为参赌人员吴某、陈某乙、彭某开设会员账号进行“时时彩”赌博投注,投注金额约210万元,并且通过电话直接接受参赌人员郑某、郭某等人“六合彩”、“足球比赛”赌博投注,共同非法牟利10多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在汕头市鮀浦、莲塘等处为后庄及同案人陈某某等交接赌资,非法牟利3万元。2016年1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综合报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同案人陈某某、林少峰、肖寅锋、郑楚彬的供述及辨认,证人柯某、陈某甲、吴某、陈某乙、彭某、郑某、郭某的证言及辨认,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赌博网站界面截图,汕头市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中心汕公鉴(网)(2014)031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材料,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对参赌人员、赌博网站界面截图相关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总投注额约310万元,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牟利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已缴纳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赵芝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