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肖某乙、肖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951号原告:肖某甲。委托代理人:韩红娟,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乙五(曾用名肖某乙科)。被告:肖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文良,兖州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乙五、肖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