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肖某乙、肖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951号原告:肖某甲。委托代理人:韩红娟,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乙五(曾用名肖某乙科)。被告:肖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文良,兖州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乙五、肖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