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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礼江与郝立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江,郝立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546号原告张礼江。被告郝立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江诉被告郝立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礼江撤回对被告郝立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