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礼江与郝立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江,郝立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546号原告张礼江。被告郝立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江诉被告郝立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礼江撤回对被告郝立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