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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刑更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范方方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更第367号罪犯范方方,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3年1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刑初字第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方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6年4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范方方自投改以来,一贯表现较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拟假释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拟假释罪犯社区环境评估意见、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审查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方方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2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拟假释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拟假释罪犯社区环境评估意见、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审查表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范方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方方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曼莉审 判 员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