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黄宏财与孙兰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宏财,孙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63号申请执行人黄宏财,居民。被执行人孙兰萍,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宏财与被执行人孙兰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兰萍于2016年10月30前偿还借款43万元,并由被执行人孙兰萍的哥哥孙春、姐姐戴天芝、弟弟代天家担保。如未按期履行义务,承担违约金1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用家审判员 罗 辉审判员 张炜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