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宋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5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清丰县高堡乡高堡街。被执行人宋某某,地址清丰县城关镇南大街。被执行人张某某,地址清丰县纸房乡岳庄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公正债权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王玉峰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沅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