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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牛文凯交通肇事、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12号罪犯牛文凯,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Ο一二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徐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文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徐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牛文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牛文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Ο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2014)保刑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文凯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受警告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文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龚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