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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6.恢460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茜,周凤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460号申请执行人张茜,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周凤雨,医生,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张茜与被执行人周凤雨抚育费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的(2010)扶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自2010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二、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6800元。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0)扶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雪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连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