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与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杜×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611号原告张×,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被告杜×,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原告张×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海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