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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淮南市淮王工贸有限公司、倪梦侠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淮南市淮王工贸有限公司,倪梦侠,周迎夏,周展,徐素琴,宋俊旭,王康鹏,孙维利,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587号原告:淮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徐州,该单位经理。被告:淮南市淮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定代表人:倪梦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倪梦侠。被告:周迎夏,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周展,男,1931年9月21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被告:徐素琴,女,194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被告:宋俊旭,男,194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被告:王康鹏,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孙维利,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涛,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诉被告淮南市淮王工贸有限公司、倪梦侠、周迎夏、周展、徐素琴、宋俊旭、王康鹏、孙维利、张涛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隗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