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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新刚与郝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刚,郝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刚。委托代理人:刘瑞启,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旭辉。委托代理人:李民忠,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新刚因与被上诉人郝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40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