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肖丙强与辛子明、黄秀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丙强,辛子明,黄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肖丙强,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3日。被执行人辛子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7日。被执行人黄秀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4月18日,系被执行人辛子明之妻。本院在执行(2015)鹿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肖丙强与被执行人辛子明、黄秀霞债权纠纷一案中,发现申请执行人肖丙强已于2013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同一法律文书,我院已经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鹿执字第537号,该案尚未结束。综上所述,本案属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鹿执字第28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一鸣审判员 刘 振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