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560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1990年4月25日出生。被告杨某乙,男,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志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