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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560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1990年4月25日出生。被告杨某乙,男,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志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