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晓莉与叶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莉,叶高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4458号原告:徐晓莉。被告:叶高杨。原告徐晓莉为与被告叶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叶高杨立即归还借款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25000元(其中25万元从2014年5月28日起,20万元从2014年12月2日起,15万元从2014年8月15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止,此后仍按该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徐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晓莉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叶高杨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被告叶高杨向原告徐晓莉借款25万元,约定借期至2014年5月27日止。2014年7月1日,被告叶高杨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至2014年12月1日止。2014年7月14日,被告叶高杨再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至2014年8月14日止。三笔借款均约定:若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次日起每日按借款本金1%支付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高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晓莉借款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25万元从2015年5月28日起,20万元从2014年12月2日起,15万元从2014年8月15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叶高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