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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第5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自收与天津市北辰区天吉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收,天津市北辰区天吉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第5424号申请执行人王自收。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天吉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法定代表人刘国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自收和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天吉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仲裁字(2015)第0334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差额10287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