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75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甲。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王某乙,现年16岁。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口角打仗,分居3年。故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馨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