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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与刘冠计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台县国土资源局,刘冠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凤城。法定代表人:李振锋,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冠计,农民。本院在执行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与刘冠计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冠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冠计存款45889.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