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与刘冠计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台县国土资源局,刘冠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凤城。法定代表人:李振锋,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冠计,农民。本院在执行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与刘冠计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冠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冠计存款45889.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