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26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俞成钢与被告曹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成钢,曹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6民初239号原告:俞成钢。委托代理人:祁恩丰,新疆信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成钢与被告曹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成钢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成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成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俞成钢负担。审判员  李志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