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6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俞成钢与被告曹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成钢,曹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6民初239号原告:俞成钢。委托代理人:祁恩丰,新疆信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成钢与被告曹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成钢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成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成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俞成钢负担。审判员 李志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