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政与被告河南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政,河南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30号原告王卫政。授权委托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建中,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卫东,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卫政与被告河南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卫政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0元,退还原告王卫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澎涛审 判 员 张芳芳代理审判员 徐 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