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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政与被告河南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政,河南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30号原告王卫政。授权委托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建中,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卫东,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卫政与被告河南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卫政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0元,退还原告王卫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澎涛审 判 员  张芳芳代理审判员  徐 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