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石美凤与李凌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美凤,李凌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786号原告石美凤。被告李凌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张雅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美凤诉被告李凌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美凤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