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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执字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韦义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韦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4执字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华军。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万智。被执行人韦义忠。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韦义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义忠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义忠偿还欠款人民币本金22679.2元,利息10089.1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2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7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韦义忠采取强制措施时,其迫于法律威慑于当天偿还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民币本金22679.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2元、申请执行费391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资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书面自愿放弃利息10089.13元。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宗逸审 判 员  韦承尤代理审判员  方继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