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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郭安清、郭升田等与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安清,郭升田,郭升英,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428-1号申请执行人:郭安清,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申请执行人:郭升田,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申请执行人:郭升英,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被执行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梁满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424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