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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黄玉兵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803号罪犯黄玉兵。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玉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物价值人民币四百四十六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2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27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玉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黄玉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玉兵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玉兵,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黄玉兵,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5分。2015年7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受到记奖奖励。判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追缴赃物人民币四百四十六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玉兵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玉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