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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段永定、吴翠香等与上海德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庄帅标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永定,吴翠香,段欣宇,庄帅标,王龙,上海德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段永定,男,194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申请执行人吴翠香,女,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申请执行人段欣宇,女,200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理人江萍,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旻,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帅标,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王龙,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德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总经理。以上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静,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超,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2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查明,现被执行人庄帅标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上海德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钱款,并承诺分期付款。被执行人王超、王龙无住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且承诺分期付款。同时被执行人个人均非沪籍,本案已失信、限高等。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执行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2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文汇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