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小云与泉州市瑞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苑永江、柯明宏、李焕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云,泉州市瑞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苑永江,柯明宏,李焕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云,女,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其营,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市瑞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曾建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苑永江,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柯明宏,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李焕弱,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瑞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苑永江、柯明宏、李焕弱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泉州市瑞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苑永江、柯明宏、李焕弱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