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240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徐某,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与徐某已经和好,王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敏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