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899号原告:王某某,女,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范某,男,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