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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卞某甲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某甲,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民终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上诉人卞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三民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卞某甲、曹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卞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8月,卞某甲曾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曹某离婚。同年10月10日,原审法院根据卞某甲的申请,裁定准许卞某甲撤回起诉。审理中,卞某甲除向法院提供了撤诉裁定书外,未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原审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标准。卞某甲就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主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曹某对其诉称亦不予承认,且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法院目前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如果双方能互相尊重,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夫妻应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卞某甲要求与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卞某甲负担。宣判后,卞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08年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离婚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曹某答辩称,双方仍有夫妻感情,曹某身体状况不佳,婚生子卞某乙也已24岁,即将面临婚配,父母婚姻破裂对子女会产生重大影响。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家庭开支及婚生子卞某乙的费用仍由卞某甲主动给付。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卞某甲与曹某经合法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目前双方已互相扶持度过二十余年,为家庭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卞某甲主张因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提出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的维护,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从卞某甲多年来主动负担家庭开支及婚生子的费用可以看出卞某甲对家庭仍有一定责任感,如双方加强沟通,婚姻关系仍有维持的可能。因此,卞某甲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充分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要求与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卞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