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刘绍国与杜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国,重庆市鑫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刘绍国,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鑫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48-56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6953-6。法定代表人杜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勇,男,1956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关于刘绍国与重庆市鑫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绍国依据本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685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鑫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勇归还借款3000000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查封的房屋现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3000000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8执1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念刚审判员 杨文铭审判员 郭显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礼源 来自